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批办理须知一、受理和审核范围北京地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部队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到总后卫生部进行审核。申请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统一到中环办公楼窗口办公大厅提交申办材料。西医类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审核,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类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审核。二、申办条件和审批依据(一)申办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2.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4.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