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一、 国有资产的鉴定。(1)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2) 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a)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b)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3)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a) 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b)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