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 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