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用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第三条 教师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位。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四类;副教授及以下岗位为教学科研型。第四条 凡申报教师岗位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书育人,勤奋创新,团结协作,积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受过刑罚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2.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受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按处理决定延迟申报;3.有伪造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延迟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第二章 教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