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