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王崇敏 海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权/重复抵押/无权处分/善意内容提要: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期望我国物权法早日颁行。物权法作为确立人们财产归属、变动之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非认真研究,慎重权衡、抉择不可。正是因为这样,学界对物权法领域的每一个问题均极为关注。不动产之善意取得、不动产之重复抵押,法定抵押权等问题,当然也不例外。本文试就我国物权法中应否设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否确立不动产重复抵押制度,物权法应如何协调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之关系问题进行论述,以就教于方家。一、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