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法律规则之探讨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保证/物的担保/立法模式内容提要: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立法模式有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之分。绝对优待主义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平等主义则会导致规则过于繁杂,均不可取。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恰当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保证人一定的优待,固应为合理的选择。当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列,担保同一债权实现时,应如何设置相应规则,颇值探讨。此时,债权人对各项担保有无选择权,选择权的合理界限何在;各担保人之间为按份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等,均不无疑问。本文拟在梳理我国现行相关规则、及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一.现行规则之整理与检讨我国有关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之规则,主要集中在担保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保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