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会制度一、 制发文件规程 制发文件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提高发文质量,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一、标准(一)规格标准 凡以政法委(综治委、维稳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必须先经书记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一般性(办公室、综治办、维稳办)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核,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工作简报、会议通知类的,由分管领导签发。(二)政策标准 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级指示精神,突出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侧重点,体现特色,力求做到事实准确,观点鲜明,充分发挥公文的效力。(三)技术标准 1、做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文字精炼,标点正确,格式规范。 2、合理使用文种。请示和报告严格分开,一般不同时向县委和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一定要同时上报的,也应分清主次,称呼用“区委并区政府”式样,或在文尾注明抄报区政府。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3、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