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自达到年满60周岁之月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集体户口,下同)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填写的个人申请表内容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四条 社保所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