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之免除王新平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现行有关担保问题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对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并逐一作了扼要的评述。有关保证问题的法律规范,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程度不同的涉及外,最高法院还就此问题发布过诸多的司法解释(经笔者粗略统计约有40余件),有单独发布的,有与其他解释合并发布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若干规定)、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和零乱,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与迷茫,鉴于此,笔者通过自己粗浅的研习,试图将保证问题领域中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作一归纳和探析,以期对律师同仁有所参考与启示。一、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