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主管的责任。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六条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