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001年6月1日 杨立新 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10几年了。从总的看,这个行政法规在规范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医疗事故的行为上,起到了作用。但是,根据这几年的实践情况看,对这一行政法规存在的问题,不能不予以重视。如果不尽早修订,改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会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不良的结果,影响越来越大。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 一是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得过窄,规定医疗事故只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将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民法理论认为,凡是有过错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就构成侵权行为。既然医疗差错的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又造成了患者的损害结果,为什么不能认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呢? 二是将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限定得过低,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应当给予患者一次性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医疗事故一次性补偿的数额确定为3000元至8000元不等。按照这样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