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等级 特急 明电 教电 2012 71 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 做好全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运行维护工作 暨 召开 全省 学前管理信息系统 部署培训 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41 号), 促进 学前教育管理 的科学化、规范化 , 根据“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教育 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 系统 ” )。系统分两期建设 ,一期 已 于 今 年 9 月正式 启用 。为做好系统建设 、部署、一期 数据采集 和运行维护 工作,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
2、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 201213 号)的要求, 现 将近期 有关 工作 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 系统是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 ”的重要内容,是 推省教育厅发电 2 进教育管理 信息化的基础性工程 , 对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系统建成后, 将 基本覆盖各级教育 行政 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学前教育业务管理信息化。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建设, 切实按照全国 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规范(见附件 1)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制订 运行维护方案, 确定业
3、务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 ,落实 相关 人员和经费。 各地要 将系统建设应用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和学前教育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利用系统进行重大项目管理 和学前教育日常管理 的新机制,确保系统长效、可持续运行。 二、认真组织开展系统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的培训工作 系统建设技术性较强,必须逐级做好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专业培训。 教育 部已组织开发专门培训教材, 并 于 9 月中旬组织 了 省级 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专业培训。 按照教育部逐级培训的要求,我厅将于近期 组织 省辖市级 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专业培训 (具体时间、地点见四) 。 省辖市也 要对 各
4、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 和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培训 , 特别要做好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前教育机构的数据录入人员 和 技术支持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做好一期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 教育 部 近期将 下发 学前教育机构级 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 软件,请 各地 认真 组织 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采集数据。 3 地方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 对下一级报送的 相关 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数 据质量。 请 于 11 月 31 日前完成本 市县 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报送至 省 级系统。 四 、 全省 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部署 培训会 有关事项 1.会议内容 部署 管理
5、信息系统 一期 运行 维护、数据采集、分级培训 和管理 规范等相关工作。 讲解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流程 、 指标 解释和培训方案。 2.参 会 人员 各市 、县负责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人 1人、幼教管理干部 1 人,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人 1 人、技术人员 1 人,共 4 人。 3. 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 10 月 9 日 10 日, 10 月 8 日下午报到。 地点:郑州师范学院 报到地点:东校区培训楼 ( 文化北路与英才街交叉口向东途径郑州师院西校区、桂园南街再向东 200 米。) 联系人:勾占锋 13903719942 4.相关要求 一是请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技术
6、支持工作单位技术人员须自带笔记本电脑,培训后参加“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师资格考试”,通过后颁发证书。二是 请于 10 月 8 日 上 午下班 4 前将参会人员回执 (见附件 2) 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反馈教育 厅 信 息中心。 五 、其他事项 1. 请 各地明确 负责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 业务主管 部门 和技术 支持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 人员 各一名,人员 名单和联系方式由参会人员报送 。 2. 各地在系统部署、数据采集和系统运行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 应 及时向 我省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信息中心)咨询 。 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1)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 李松原 黄红卫 电话 : 03
7、71 69691882 传真: 0371 69691083 邮箱: ( 2)教育厅 信息中心 连惠杰 电话: 0371-68267698 传真: 0371 68267693 邮箱: 附件: 1.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规范(试行) 2. 全 省 学前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培训会报名回执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5 附件 1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 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工作,保障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系统是“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
8、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搭建 全国统一的系统平台,旨在为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监管、学前教育日常管理提供支撑和服务,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系统所指学前教育机构的范围为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幼儿园(含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第四条 系统分两期建设。一期重点实现数据采集、查询、统计、项目数据直报等功能,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日常业务管理和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监管的数据需求;下发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软件,为一期系统采集学前教育基础数据。二期重点增强系统业 6 务管理、数据分析和服务等 功能,实现学前教育机构级用户在网上直报动态基础数据功
9、能。 第五条 系统分为“五级应用系统”,即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学前教育机构级。一期在中央级物理部署;二期在省级进行物理部署,建设省级运行环境,完善中央级运行环境。 第六条 系统 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系统的建设部署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地市、县(区)、学前教育机构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地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确定技术支持单位 ,由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系统建设部署、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 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术支持单位、使用本系统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本规范中提到的“系统”,除特殊指明“系统一期”
10、之外,均指包括系统一期和系统二期的完整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各相关司局负责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系统运行环境准备、部署运行、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系统应用、督导检查等工作。 7 第十一条 教育部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承担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并对系统部署、运行维护、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具体职 责是: (一)负责系统开发和部署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二)承担中央级系统运行环境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三)检查中央级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诊断与排除系统所涉及的全部软硬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及
11、应用软件等)故障; (四)负责指导各级系统性能优化、升级; (五)承担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 (六)承担系统应用接口、系统拓展应用等方面的组织和研发工作; (七)协调各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与本系统数据的兼容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系统的应用部署和运行维护。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要求制订本级系统建设、部署方案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落实本级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的场地和经费; (三)负责本级系统的部署运行; 8 (四)指导、督促、检查下级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
12、行维护; (五)组织开展本级和下级系统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范围组织对系统数据进行填报和维护。 (一)省级、地市级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系统数据采集和录入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下级单位提交的数据。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相关的学前教育重大项目信息的填报、录入、审核和更新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学前教育机构报送的数据。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填报、录入和更新学前教育机构基础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技术支持单位承担本级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为辖区内的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培训、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 第三章 运行环
13、境建设和部署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系统技术支持单位 须按照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二期)技术保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配置系统运行环境所需设备、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系统运行环境满足部署条件后,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运行 9 环境进行确认后部署。 第十七条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检查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四章 系统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一期采集的学前教育基础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办学条件信息、教职工基 本信息、幼儿基本信息、机
14、构班级信息、机构收支信息、幼儿资助信息和教职工培训信息等。其中,幼儿和教职工的身份证件信息,是保证系统数据准确真实的关键举措,各地要努力保证身份证件信息采集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系统一期采集的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数据信息包括: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状况、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基本情况、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项目、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项目、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城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规划项目 、幼儿教师培训项目和学前教育资助项目等。 第二十条 系统一期数据采集、录入、更新、维护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
15、筹组织,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一)数据采集工作原则上由数据产生部门(单位)负责 ,数 10 据产生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单位根据项目业务隶属关系填报学前教育项目数据。 (三)数据录入须与信息数据采集表保持一致。 (四)学前教育机构采集的数据须保留电子文档, 县(区)采集的学前教育项目数据须 保留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数据审核与验证。 为确保所采集和录入的数据准确、可靠,数据采集和录入必须经本级审核后才能提交上级,并经上级部门逐级审核。 (一)学前教育机构审核人员须对本机构数据进行逐条审核确认。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业务隶属关系,组织审核辖区内学前教育基础数据。学前教育机构财务信息由财务部门审核,教职工信息由教师管理部门审核,幼儿资助信息由负责学前教育资助的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信息由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单位须逐园(机构)审核学前教育基础数据。 ( 三)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责任分工,由相关业务单位对相应的项目数据进行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逐条审核学前教育项目数据。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现下级单位提交的数据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