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1. 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1) 闲置资产:指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2)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2.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中需注明拟报废设备的名称、型号、仪器编码、购入日期及金额。3. 各部门将填制好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连同拟报废的设备一并交到资产处。4. 资产处根据各部门填制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中填列的拟报废设备,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认证,对确需报废的设备资产处根据有关规定汇总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5. 资产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作帐务处理。6. 资产处会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对上级部门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处置,残值收入收归学校。7.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