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主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情原告赵某某于2003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台大货车,按照赵某某与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在赵某某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广迪公司不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赵某某具有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受益权。2007年1月1日原告赵某某的弟弟(同母异父)刘某某驾该车为被告周某某去牡丹江运输啤酒途中翻车,刘某某弃车去向不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一起将车从肇事地点开回东方红,放在被告的园子内。几天后原告赵某某去被告周某某家开车准备修车,被告以原告赵某某的弟弟欠其货款为由拒不给付车辆。赵某某以周某某非法扣押车辆为由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赵某某在未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广迪运输公司不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赵某某不具有争议车输的所有权。所以原告赵某某无权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车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某与其弟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