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规不循,明知故犯者,根据有关医院制度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含技术临时工),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规定为准绳;奖励和惩戒相结合,以鼓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戒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日常工作由院办负责组织实施。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职工代表组成督查小组共同参与督查。未尽事宜由医院两套班子讨论决定。第五条 本条例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第二章 奖励第六条 医院每年度对所有科室及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考评,年终被评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第七条 医院每年度均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和临床教师进行双向评估,组织学生评选优秀带教老师和先进教研室,其奖励参照医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