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区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发包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包括场所、设备)实施发包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商贸旅游等行业对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采用项目方式发包的,发包单位(或称项目发包单位)对发包项目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总体协调责任。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方式发包的,发包单位(或称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四条 发包单位、项目承包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