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用质监站)分别负责权限内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对其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进行统一信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