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条件 依据山东省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经营和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