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已取得证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向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的歌舞场所、游艺场所、网吧、电影院。歌舞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第二章 消防组织建设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管理组织网络,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第七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