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县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第三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本级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