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使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水利工作和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系统财务活动在局党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局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财政核拨的行政经费、水利事业经费、水利专项经费、非税收入及相应的支出。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第四条 水利局设置计财股。按相关规定建立内控制度,建立健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并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不相融岗位分离制度。会计与出纳印章不得由一个人保管,应各自管理。第五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会计人员每年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第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