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四条 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 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