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准确。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