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优化教育教学环境,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指由于教职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行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行为(含学生伤害事件或者行为),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范围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照其性质及其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类。第五条 教职人员在各类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或者行为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因非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导致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2.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