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稳定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总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有关领导、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安全管理职责。(一)董事长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整体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规章制度。督促执行层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效开展安全工作。(四)负责审批集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五)在项目、资金和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时,应考虑安全工作。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