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餐厅饮食安全管理制度1.总 则1.1 为防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所属各食堂。1.3 公司食堂与职工集体用餐的饮食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处管理督查、公司餐厅管理处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2.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2.1 职工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2.2 食堂的设备设施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供应场所及用餐场所。2.3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3.1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平方米;2.3.2 墙壁应有1.5 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2.3.3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2.3.4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