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