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第四条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第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二)检查时间;(三)检查场所;(四)检查情况;(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第六条 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