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保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制度(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工作,系指为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而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保密工作;(二)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所属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保密工作;(三)涉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如若泄露可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工作造成被动或是损失的事项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公司的保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领导。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国家秘密定密权,以国家有关涉密载体为基础制作的资料文件信息原则上应沿用原密级,因特殊情况自行产生的可能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相应定密事项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