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7至11人组成(取单数),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委员应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室会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