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厅文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党委、政府、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在统揽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4.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