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