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731号)、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示范区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以及“三个必须”要求,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