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通用要求建立体系制度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2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第4.1条;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