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第三条 市住建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五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