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台账使用说明1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3商品购销存总值、类值指标均按含“增值税”的现价统计登记。4商品购销存总值、类值和商品量代码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5商品分类和商品量要参照商品类值及商品目录填写。6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