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司法局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六条 对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不得将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