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