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塑胶场地工程管理办法为确保学校塑胶场地符合国家和市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师生身体安全和健康,结合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委发2016131号)和学校零星修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计20164号)等规定,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区教育局所属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校、区教育学院、区业余大学、各中心实施的塑胶场地工程项目,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二、施工项目确定和施工单位选择1、学校施工项目在上报前,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施工项目经费来自学校公用经费、各类专项经费、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5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须进行校务公开;50万元以上项目,还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应根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2、列入学校计划的塑胶场地工程项目,按照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学校不得随意支解或拆分工程项目来违避招标:(1)年度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塑胶场地工程项目,由学校自行安排符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