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设施修缮和装饰装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修缮和装饰装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各单位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名词定义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是指学校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不包括改建、扩建、抗震加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技防、防雷、通讯网络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文物建筑、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维修项目按照本市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 适用范围学校维修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维修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等经费,以及其它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