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街道河长会议职责,根据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社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第三条 街道河长会议由各社区组成。会议由街道总河长或街道河长主持。街道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街道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街道总河长或区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街道河长会议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第四条 街道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和我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二)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三)协调解决江河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四)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五)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六)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