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参照较低执行标准或降低一个阶次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有盲、聋、哑等残障的;(四)违法金额较小、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