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之监察法答案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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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 所有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2、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3、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国家监察 职能的专责机关。 4、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5、 国家监察工作 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

2、合,宽严相济。 6、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长效机制。 7、国家监察委员会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8、国家监察委员会 由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 9、主任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 10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 。 11、国家监察委员会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1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1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负责 ,并接受其监督。 15、国家监察委员会 领导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 领导 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6、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 监督、调查、处置 职责: (一)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4、、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17、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 18、上级监察机关 可以 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 可以 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19、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 共同的上

5、级监察机关 确定。 20、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收集、调取 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1、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 讯问 ,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2、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询问 证人等人员。 23、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 留置 在特定场所: (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 可能逃 跑、自杀的 ; (三)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

6、、毁灭证据的; (四)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 留置 措施。 25、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 三日内 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6、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 出示搜查证 ,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27、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公安机关 配合。 28、对调取、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

7、 对账核实 ,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29、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 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 30、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 三日内 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1、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 调查人员 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2、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 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 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33、 监察机关调查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 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8、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4、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 三个月以内 有效。 35、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 公安机关 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 上级监察机关 决定。 36、涉嫌职务犯罪的被 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 积极退赃,减

9、少损失的; (四)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 37、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 刑事审判 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38、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 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3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 监察机关 ,由 监察机关 依法调查处置。 40、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 监察机关 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41、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

10、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 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的工作机制。 42、需要采取 初步核实 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42、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审批。 43、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立案手续 。 44、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 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

11、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45、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 工作,应当对 全过程 进行 录音录像 ,留存备查。 46、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 集体研究 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47、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48、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 国家监察委员会 备案。 49、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 50、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 及时解除 。 51、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

12、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 形的除外。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52、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 阅看后签名。 53、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 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

13、议; (四)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54、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 撤销案件 ,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55、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56、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 。 57、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

14、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 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 (二) 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 (三) 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58、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59、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6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

15、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 询问 或者 质询 。 61、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 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 62、监察人员必须模范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 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 63、对于监察人员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64、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

16、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65、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 离岗离职 后,应当遵守脱密期 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66、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 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 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 (三)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 (四)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7、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8、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一 个月内 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69、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70、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 主管部门、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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