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2009年度)一、目前残保金是怎样的征缴模式2006年6月6日,北京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收缴残保金的模式,调整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机关代征的征缴模式。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三、残保金代征的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每年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2009年缴纳2008年度的残保金,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今年的征缴标准仍按去年21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