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交通建设工程考核办法(试行)为切实维护常州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 规范和完善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行为,根据交通部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目的: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数据库,为后续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评标提供依据;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机制。 二、考核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独立大桥、航道 、船闸、港口、客货运站场等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项目办和通过招标选定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承建单位(高速公路的考核工作依据省高指的规定继续执行)。 市交通 局重点对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各辖市区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考核,由各辖市区交通局组织考核;市高指依据省高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工程处。 三、考核方法:履约情况考核包括季度评定、年度评定。季度评定是对承建单位每个季度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定;年度评定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