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制定依据和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承包商HSE管理,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结合黑龙江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建黑龙江公司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细化相应的承包商HSE管理规定。第三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黑龙江石油分公司的安全监督。第四条 承包商应接受黑龙江石油公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第二章 安全资质第五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六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七条所有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第三章 安全评审第八条凡参加承建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