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由市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按原管理方式实行,暂不纳入本制度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纳入本制度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科具体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中介机构的选取、奖惩等工作;(二)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档案,记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三)每年向局领导提交一次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情况汇报;(四)有关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信息登记第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专业机构以及省、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