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7年12月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劳动合同告知1、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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