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综合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裁量标准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0-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违法所得5-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